河南选才大变化: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职称评定将不再挂钩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孙煊哲

“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允许从基本科研费中提取不超过8%作为奖励经费”……近日,为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人才评价倾向

《意见》指出,要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树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产业发展贡献、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人才评价。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

在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方面,《意见》指出,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科研项目申请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在2020年前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允许从基本科研费中提取不超过8%作为奖励经费

《意见》还要求加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力度。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细化制定。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实施基本科研费制度,加大支持力度,按照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等因素给予经费支持,建立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允许从基本科研费中提取不超过8%作为奖励经费。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赵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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