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说法 | 小王与小李之间的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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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小李之间的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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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与法同行。大家好,这里是小司说法,我是钱方。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小王与小李之间的借款纠纷。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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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小王借给小李5万元,小李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小王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借条。2个月后,小李通过支付宝向小王归还1万元,其后未能再还款。小王多次向小李催要借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万元。
庭审中,小李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小王支付的1万元并非本案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小王的1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向小李支付借款,小李向小王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小李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两个月后,归还小王1万元。对此,小李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1万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小李归还小王借款本金4万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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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王是否向小李实际交付了5万元的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利后果。同时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具体到本案,借款人小李向出借人小王出具了5万元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在借条中又明确载明“今借到”,表明其认可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小李抗辩其所还的1万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关系,故该1万元应当认定是归还的本案借款,从而进一步佐证了案涉借款属实,故小李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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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借条载明“今借”,有的当事人所持借条载明“今借到”。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而“今借到”则表明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 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但并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对借款行为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如大额借款等,则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径等,通过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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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漯河 编辑:凡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