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各部门责任划分不清?河南修订安全生产条例予以明确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目前,我省实施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2010年起实施的,其内容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比,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内容不尽一致,实施8年后迎修。26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昕就《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会议作出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修订草案初审情况作报告。
【修改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比例多少合适?维持1%比例
目前,在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较多的单位,需要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那么,此类管理人员设置多少合适?
记者查询了解到,现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了提升"安全系数",《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升了配比标准,规定,重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重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不满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条例(修订草案)》中将"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升为"百分之二"比例过高,没有必要,企业也难以承受。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重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修改2】新增条款,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各自职责
为了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解决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漏洞问题,避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交叉扯皮,有效促进监管和执法形成合力,省辖市有关部门建议,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
因此,草案新增第四十二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的方式进行细化。
具体来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程序和高危行业产业布局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高危行业产业政策和布局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ニ)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薛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