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裁判规则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对于纠纷的管辖权影响重大。
但是实践中的情形多种多样,有履行地约定不明的,也有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还有履行地难以确定的,等等。因此,本期通过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判例梳理出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探讨。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借款纠纷中,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件:黄亚新、甘肃荔昌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起诉要求戴洪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协商一致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以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戴洪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即甘肃省为合同履行地。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
案件: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4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安居宝公司起诉请求浩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安居宝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安居宝公司所在地。故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先行受理后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不当。
实务要点三: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基于已履行合同行为而产生的金钱利益,该类纠纷不属于单纯金钱给付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合同性质确定合同履行地。
案件:钮瑞西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24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确定管辖权阶段,应当以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地域管辖。本案荣恩公司提起的诉讼,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西藏那曲安多地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请求钮瑞西公司、李建民、郑瑞珍支付股权预分红款及相关损失费用,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双方的合作协议业经本院判令解除,但并不影响荣恩公司基于股权转让的基础事实,另案主张钮瑞西公司等返还预分红款等费用。因此,对钮瑞西公司称本案系单纯金钱给付债务纠纷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作协议所涉股权过户、公司运营等事项的合同履行地在西藏,因此,西藏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实务要点四:
承揽合同纠纷中,根据承揽合同的特征,结合合同的内容,能够确定合同义务的主要履行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已约定履行地,不应简单认为合同未明确写明履行地而认定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
案件:深圳市先秦展览资讯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2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先秦公司与海康公司签订的《展位搭建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条第4项约定:“工程内容:设计效果图及报价单(详见附件)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为展位的设计、制作、搭建以及展会结束后的撤展等。”从该合同约定内容可知,先秦公司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为海康公司进行展位的设计、制作、搭建以及展会结束后的撤展等。结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本案合同履行地即为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展位搭建合同》第一条约定布展地址为南京国际博览中心,因此,该约定应视为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展位搭建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由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经查询,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要点五: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不依据实际履行义务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案件: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甘民辖终1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签订《阳极炭块采购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交货地点为上诉人铝业分公司场内仓库或厂内其他交货地点,但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不依据实际履行义务的地点,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没有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而作为原审原告的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其诉求为由作为原审被告的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偿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在嘉峪关市,嘉峪关市应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源: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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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朱奕锦
审核: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