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两官法”刚刚通过,法官、检察官允许到高校开展教学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4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法官、检察官能否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在此次两官法修订当中,一审、二审和三审中,该条款均有变化。在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中,相关规定为: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出于怎样的考量?

作出这样的修改,是基于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王爱立介绍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发挥法院、检察院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也有利于提高其素质。此外还参考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活动,尤其社会活动是有严格要求的,但是对和法学院之间的学术的交流,也是允许的。

这样一条规定,在审议过程中为何出现一波三折?

王爱立介绍,一审稿曾对兼职作了规定,在审议和调研中,大家都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个担心是,会不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一个担心,在案件量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兼职能否保证本职工作。因此,二审稿就没有再对这一条作规定。而三审稿基于上述原因,没有从兼职的角度作出规定,而是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作出规范。

王爱立提醒,理解这个问题,还要结合其他条款统盘去看。法官法第22条、检察官法第23条,对法官、检察官的兼任都作了四个不得: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此外还应注意到,法官、检察官到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不是完全的个人行为,有的是根据组织需求,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的统一选派,个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也要经过单位批准。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侯昺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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