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质的药品到底属于“假药”还是“劣药”?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药品管理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正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22日,会议分组审议草案,委员们围绕假药、劣药等热点话题发表建议。
李学勇委员表示,法律草案坚持重典治乱,加强对药品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把“四个最严”要求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不过,他也就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的依法管理。
李学勇委员介绍,据有关资料反映,全国每年产生约1.5万吨过期药品,而其中大部分被直接扔进了垃圾箱。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容易被非法回收后“翻新上市”,由此带来的危害应引起高度重视。虽然过期失效药品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没有相应规定。所以,他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对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此次草案明确了“假药”“劣药”的概念,李飞跃委员认为,将变质的药品列为“假药”,界定过于宽泛,建议将第98条第2款第3项中的“变质的药品”调整到“劣药”的情形中去。
草案第98条第3款第6项“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是劣药的一种。对此,陈文华委员说, 假药和劣药是人民群众最痛恨的,也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但这项表述可能给劣药生产留下空间。药品生产有主料和辅料,有的辅料成本可能高于主料成本。如果辅料成本较高,生产厂商寻求低成本辅料来替代,是否影响药品的质量,是否是劣药?建议此项修改为“擅自添加防腐剂或者擅自变更辅料的药品,都应当视为劣药。”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寒江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