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0亿!京东天猫大战又起,原因是这个……

“双11”还没来,京东天猫大战又起。

10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内容,主题是《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二审驳回了天猫“案件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据报道,两大电商的“二选一”口水战起源于2015年,京东以“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商户二选一”将天猫诉至法院。而天猫方面主张此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该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辖权之争。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天猫法院管辖权异议,天猫不服提出上诉。

据澎湃新闻报道,管辖权裁定一出,意味着“东猫案”或将进入实体审判。

京东起诉天猫索赔10亿

最高法裁定书显示,原告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京东诉称,

2013年以来,三被告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京东将其概括为“二选一”。

为此,京东请求法院:

1.确认三被告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与两原告进行交易等行为;

3.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以及赔礼道歉及支付维权开支。

天猫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根据判决书,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一审法院并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认为三上诉人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中国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两被上诉人、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上诉人应当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法院表示,上诉人称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选一”之争又起,两家公司高管均发声

“二选一”简单地说就是“挟流量以令诸侯”,即指部分电商平台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

就在上述裁决结果出来的同时,备受关注的平台“二选一”的问题又起纷争。天猫及京东也发声。

阿里巴巴集团首席市场官王帅曾发微博,指责京东诉讼阿里巴巴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对竞争对手搞二选一竞争是一场炒作行为,而“二选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京东则回应称,“二选一”受伤最深的是那些没日没夜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希望个别企业能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平台资源稀缺更应该鼓励商家多渠道、多平台发展,多销售一点是一点,而不是用各种手段威胁打压。年终大促就要来了,希望每个商家都能在各个平台大卖,用更好的商品服务好我们的消费者。

有分析表示,当商家屈服于“二选一”的恶性竞争,因此带来流量以及销售量的损失,只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可以说,电商“二选一”也间接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双11”你准备好买买买了吗?

对于电商“二选一”的行为,

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沈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