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濮阳市长出庭当原告!索赔551万余元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金堤河,黄河下游支流,为豫鲁两省省界河流。21车、270吨废酸液,被非法倾倒进金堤河支流回木沟内,造成严重污染。涉事企业却称,并非废酸,而是销售的副产品盐酸。

6月5日,世界环境日,作为被污染河流所在市的市长,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杨青玖坐上了原告席,为被造成污染的河流“维权”。据介绍,这是河南首起由市政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大河报记者直击庭审现场。

【现场】21车废酸污染黄河支流,濮阳市长出庭当原告

5日上午9时,原告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被告山东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7人合议庭。

2018年的一天,濮阳县金堤河大韩桥断面自动监测点突然“爆表”,当地环保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发现河流内融入大量酸性液体。

谁倒的?倒的什么?倒了多少?污染面积有多大?当地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造成污染的是21车270吨的废酸液,将这些废酸液倒入河中的,是吴某、白某等4人,倾倒地点为金堤河支流回木沟。此次废酸倾倒造成回木沟及回木沟流向的金堤河岳辛庄段严重污染,沿岸农作物大量死亡,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坏。

此外,当地也针对污染事件进行了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造成的影响,花费1389000元。吴某等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

不过,虽然倾倒废酸的几个人被判刑,但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谁来“买单”?经调查,这21车废酸液是吴某等人通过徐某等2人,从山东一家化工有限公司拉回河南濮阳。

濮阳市人民政府认为,该公司作为化工企业,采用补贴销售的方法,将其危险废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非法运输和处置,造成当地严重污染,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向该公司索赔应急处置费用1389000元、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评估综合认定为4047394元,共计5516394元。

“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市政府提起此次诉讼,就是为了尽到政府的生态保护责任,提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杨青玖介绍,坚决向“企业排污、百姓受害、政府买单”这种现象说不,促使企业及个人正确认识和承担环境违法的责任。

【焦点1】市政府能否作为本案的原告?

市政府是否能作本案原告?被告企业提出质疑。他们在答辩中认为:濮阳市人民政府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

被告企业代理律师认为,被污染的河流是河南和山东的“界河”,金堤河又是黄河的支流,是跨省案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跨省域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所以,此案应该由省政府起诉,不应该是市政府。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表示,虽然金堤河流经河南与山东两省,但此次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是在回木沟及回木沟流向的金堤河岳辛庄段,属濮阳市内区域,不存在跨市级行政区域、跨省级区域的问题,故根据中办、国办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濮阳市人民政府属于本次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既是权利,也是职责所在,因而具有完全的正当性。

【焦点2】啥是磋商程序?

庭审中,双方提到了一个新词,“磋商程序”,这是啥程序?

据介绍,磋商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一个前置程序,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就前期磋商程序是否违法、是否有效进行了辩论。原告提供证据显示,回木沟污染环境案刑事判决生效后,濮阳市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启动磋商程序,与该公司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5日进行了两次磋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决定终止磋商程度,诉讼解决。被告则认为,前期磋商程序违法,不应当进入诉讼。

【焦点3】企业到底是“补贴销售”还是违法处理废液?

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涉案的21车废酸液,是企业正规生产的盐酸产品,通过“补贴销售”的方式出厂,在当地公安机关都有备案,并非处理废酸液。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补贴销售,符合化工行业特点。

原告则在法庭上提供了一组数据:被倒入河中的21车废酸液,每车被告“补贴”给徐某等人200-300块钱。“买卖双方”不仅没有签订销售协议,卖货的反而要给买货的倒贴钱,不符合买卖的基本特征,不属于销售。

原告还提供了此前江苏省的一起判例:一化工企业与个人签订协议,以一吨一块钱的价格将废酸液“卖出”,此外每吨再补贴数百元。最终法院认定该企业借“买卖”的名义,行非法处理危险废物之实。

唐有良认为,江苏省那起案子至少还有买卖的形式,本案被告借“补贴销售”的套路非法处理废弃物的意图更加明显。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追问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濮阳市政府为啥会是原告?

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近年来,由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比较新颖的起诉方式,很好的为被污染的环境索赔,维护了公共利益。那么,市政府作为原告,起诉一家企业,这是啥操作?

想弄清这个问题,需要先弄清环境保护领域的几个法律法规。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专访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

徐哲介绍,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长牙齿的法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2019年6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始施行。该规定明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等三种情形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追问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与公益诉讼啥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都是为了更好地借助司法的力量保护环境,但两者也有区别。”徐哲说,主要有三点,一是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原告是两大类,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则可以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作原告。

第二,程序不同。比如,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案有磋商前置程序,政府起诉前,需要先与企业就相关问题进行“谈判”。经磋商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提起诉讼。

第三,责任承担方式不一样。修复生态环境是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案最主要的承担责任方式。惩罚不是目的,将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才是。

【意义】用司法践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重要讲话精神

省人大代表姬利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解决环境污染长期存在的一个困局:环境污染以前往往是企业损害、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政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实现谁污染、谁买单的环保理念。金堤河是黄河的支流,此案的审理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生动司法实践。

【延伸】备受关注的民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案的索赔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明确!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民法典规定了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的索赔权。这一规定吸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法性质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者赔偿责任,是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体现了民法典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回应,也是民法典“绿色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成果。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程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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