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工厂超标排放,被山东公益组织索赔:植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洛阳一厂超标排放,却被山东一个公益组织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最终协商的赔付方式是植树造林。这是咋回事?昨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情】洛阳一工厂超标排放,被山东公益组织索赔

2014年12月2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洛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热电厂高压煤粉2#机组锅炉多次因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受到洛阳市和新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为治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某公司购买新的、高效脱硫脱硝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实现了达标排放。

随后,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以某公司技术改造前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环境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某公司 2014年12月2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出具了鉴定意见:1、超标排放烟尘为325.03千克、二氧化硫为166327.80千克、氮氧化物为1055365.01千克,共计超标排放1222017.84千克;经量化得出虚拟治理成本为2090615.99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271847.96元。2、鉴于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在过去,生态环境不能进行修复,建议选用替代性修复方案,即植树造林。

【裁判】再出200万用于植树造林,总面积约70000平方米

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某公司承担大气污染治理费用6271847.96元,建议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对污染地周边环境进行补偿与修复。因某公司已经根据新安县政府和新安县环保局的要求,在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完成1500亩的植树造林,支出929.54万元。经协商,双方同意将某公司应承担的大气污染治理费用与已支出的植树造林工程费用相互进行折抵。

二、某公司自愿额外投入200万元进行环境治理,治理方式为植树造林,植树造林工程位于新安县正村镇后地村,总面积约为70000平方米,保证树木成活率达到90%,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林木养护费用不计算在此200万元费用范围内,需另行承担。对于上述环境治理费用的支出以及植树造林工程的实施,双方一致同意由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监督,某公司向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支付2万元用于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三、某公司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环境治理费用的支出以及植树造林工程的实施,应在约定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将尚未支出的环境治理费用200万元支付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四、本案律师费18万元、差旅费21175元、诉讼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某公司向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支付。鉴定费25万元由某公司承担。

随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公告,并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意义】被污染的大气环境“时过境迁”,因此提出生态环境最优替代性修复方案

山东的公益组织,为啥能向工厂提出索赔?

据介绍,本案系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恢复性司法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应当坚持的重要理念,通过裁判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是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追求的重要价值。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污染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也要灵活。

本案总面积约为70000平方米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发生在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和其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之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时过境迁”,已经不能进行修复。本案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当量、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和虚拟治理成本,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生态环境最优替代性修复方案,即植树造林。双方根据鉴定意见,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的审理不仅妥善化解了争议,而且由污染者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灵活运用,较好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智慧和责任担当,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贺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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