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号赚钱?同学,你已涉嫌诈骗!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郑松波 通讯员 靳趁玲

自己的“微信号”能随便出租吗?带着这个疑问,11月10日,记者到尉氏县公安局一探究竟!

就在不久前尉氏县公安局刚刚破获了一起诈骗案,涉案的三名青少年最大的19岁,最小的才17岁,他们就是利用租赁他人微信号,然后再转租给境外诈骗团伙,成为了电诈犯罪的帮凶,三名青少年,两名是在校高中生,一名刚刚辍学,为了蝇头小利,他们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沦为了法律的阶下囚。

当天上午,记者见到了主办该案的周保君警官。据周警官介绍,2020年8月27日尉氏县公安局获悉线索,有人在尉氏县利用微信号实施诈骗活动。

接到线索后,尉氏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警方首先通过实施诈骗的“微信号”找到了注册该微信账号的持有人,通过询问了解,该微信账号持有人称其微信号以每天50元钱的价格出租给他人了,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民警发现还有10多名在校中学生也将自己微信账号出租给了他人。

警方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在河南省商水县存在一个为境外诈骗人员提供微信号出租业务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同学拉同学,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组织多名学生出租微信号。

案情查清后,尉氏警方立即对该犯罪团伙实施收网抓捕,10月27日该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洛阳市落网,10月31日该团伙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商水县被抓获归案,11月5日该团伙成员冯某在周口市被警方抓获。

经过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明知他人是用他们提供的微信号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依然以一个微信号一天110元的价钱出租给境外诈骗人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被抓获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尉氏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自己注册的“微信号”能随便出租吗?答案显而易见。从本案中,不难看出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了混淆警方视线,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绝对不会使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号”“银行卡”,往往采取购买、租赁他人的“微信号”“银行卡”,以便于自己实施诈骗犯罪。警方再次提醒大家,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自己的“微信号”“银行卡”,不然必将成为电诈犯罪的帮凶,触犯法律,受到惩罚。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龚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