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责任区内学校,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樊雪婧

2月25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咋进行?是什么样的程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教育督导用啥样的方式施行?】

王新民介绍,《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多种方式。

其中,《条例》明确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这就强化了对学校的日常督导,督促学校始终依法依规办学。

除了经常性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就部分具体事项随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此外,针对综合督导,《条例》则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切实发挥督导作用,推动教育发展。

【教育督导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科学合理的程序,是保证督导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王新民表示,《条例》对教育督导的程序作了详细严格的规定。

督导前,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

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明确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

要求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

通过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督导的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督导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督导意见反馈给被督导单位。

【对督导结果有疑问,该咋办?】

王新民表示,《条例》明确了被督导单位的申辩复核权利。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申辩意见;切实保障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权利。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韩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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