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充了5000元就遭遇健身房“闭店”,法院强制执行全额追回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通讯员 鲁维佳 张晓静
“游泳健身了解一下……”“新店开业,优惠力度最大,错过再等一年……”春暖花开时节,随着天气逐渐回暖,又到了健身房、美容院等商家“打折优惠”揽客的黄金期,也吸引着一些消费者办理各种洗车卡、健身卡、美容卡等储值卡,然而一旦对方“跑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2月2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健身房“跑路”引发的纠纷,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领到了商家返还的全部5000元费用。
【刚充了5000元遭遇健身房“闭店”,法院强制执行全额追回】
2020年8月,王某在某健身房销售人员的介绍下,花50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可半个月之后,王某准备前往该健身房健身时却发现店门紧闭,随后多次去健身房都未开门,无奈之下王某将该健身房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办卡费用。
对此,该健身房负责人辩称,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该健身房订立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涉及的健身房停止营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健身房负责人称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健身房依然处于闭店状态,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惠济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该健身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王某储值卡款项5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该健身房并未履行,王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多次向该健身房负责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的种种限制和对店面经营带来的影响,劝说其诚信为本、尽早履行。
最终,被执行人通过转账方式将5000元执行款履行完毕,案件得以执结。
【法官提醒:办卡勿冲动,理性好维权】
承办法官表示,消费者因“办卡”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消费者禁不住销售人员的软磨硬泡“办卡”后,遭遇店面关门“跑路”,店面易主、房租到期,或隐瞒真实情况将店铺转给他人的情况等事件数见不鲜。
法官提醒,消费者办卡前要弄清自己是否长期需要此类服务,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来购买消费卡,特别是对于商家过低的报价,要注意提高警惕,防止商家收割一波“韭菜”就跑路,最终“贪小便宜吃大亏”。
而且,消费者要注意核查商家经营资质,实地了解商家环境、设备配套情况,检查商家的营业执照等证照是否齐全,经营是否规范,同时要仔细考察商家的信誉情况,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商家的经营信息及口碑、市场信誉等,还可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工商信息,此外,最好再查一下相关公司是否为被执行人。如果相关信息有问题,消费者就要慎重考虑办卡了。
同时,消费者尽量选择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特别要注意详细看清合同条款,仔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对于合同中容易引发纠纷的预付费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日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详细注明,还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
证据同样必不可少,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应当索取相应发票、小票、收据等付款凭证,并注意对服务合同等关键性证据做好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积极维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王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