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法官审理受贿案时,当庭被律师曝出9年前曾为升官行贿上级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刘永恒
12月7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职人员被控受贿案。庭审中发生了戏剧化的一幕:该案审判长、内江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某某当庭被被告辩护人曝出,曾为谋取职位提升行贿上级5万元。
据该案被告辩护律师张庆方介绍,中午休庭时,他收到群众提供的(2019)川刑终261号裁定书,其中认定该案审判长刘某某在2014年底为了当上威远法院院长,向内江中院前院长熊晓平行贿五万元。
继续开庭后,张庆方在此前对案件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被驳回后,据上述裁定书内容,申请刘某某回避此案。张庆方向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表示,让一个行贿的人继续做法官,肯定是不合适的,“还让他继续审受贿案,这不是开玩笑嘛”。

图为内江中院
张庆方称,休庭不久,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另一名法官当庭表示,刘某某的问题组织上已经处理过了,可以继续主持审理该案。
“现在这个案子名义上已经审完了。”张庆方表示。
据悉,上述(2019)川刑终261号裁定书涉及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熊晓平受贿罪一案。财新网报道称,该份裁定书曾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已经被下架,不过在一些第三方法律数据库中还能检索到。
该裁定书显示,熊晓平于2017年9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9年1月,法院一审认为熊晓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35.44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2019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称,2006年至2015年,熊晓平利用职务便利,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巫某、黄某4、田某、奉某等12人送的感谢费共计72.6万元。其中,2014年底,熊晓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某2晋升威远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刘某2送的感谢费5万元。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4月,内江市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时任内江中院刑一庭庭长刘某某拟提名为威远县法院院长人选,此后其正式被任命为威远县法院院长。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上述(2019)川刑终261号裁定书中提及的向熊晓平行贿的其他十余名官员,有4人已被查处。除刘某某外,有3名行贿者仍在内江中院任职。
律师张庆方表示,刘某某为了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 5 万元已经远超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行贿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记者了解到,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官法》第20条规定,法官有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情形,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12月8日下午,就此事,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内江市纪委监委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同日,张庆方律师向记者表示,该起受贿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已经向四川省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包庇刘某某等人行贿犯罪,“已经通过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提交了相关材料”。
此外,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上述律师的举报材料中,还包括了上述判决书中提到的3名仍在内江中院任职的行贿者。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