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遮阳伞被大风刮倒,行人被砸谁来陪?法院:遮阳伞所有人赔偿损失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晓波 通讯员 赵志刚 张焕静 李燕歌

烧烤商家放置在路边的遮阳伞,不仅可以为顾客遮挡刺眼的阳光、还可以在雨天化身为户外用餐“守护神”,成为商家增加店面承载量的“神器”。但洛阳路边的这把遮阳伞,却对路人甄某“动”起了“手”。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路边遮阳伞伤人引起的纠纷,判决遮阳伞所有人郭某赔偿甄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

20235月的一天下午,甄某路过烧烤店门前露天广场时,被郭某放置在店门口的遮阳伞砸倒受伤,经送医治疗,诊断意见为左侧髌骨骨折,甄某为此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原告甄某认为,遮阳伞是郭某放置在自家烧烤店前的,郭某应当对其遮阳伞造成的他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且遮阳伞倒地时无任何预兆,原告无法避险,郭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住院病历、证人证言、事发时监控录像等证明其主张。

被告郭某认为,店铺门口放置遮阳伞是为了防雨,但事发时店铺并未营业,其也不在店内。遮阳伞倒地是因当天刮大风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甄某作为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应尽快避险,甄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郭某判断可能会下雨便将遮阳伞放置在允许行人通行的露天广场,却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未对遮阳伞进行加固,导致遮阳伞被风吹倒,砸伤了甄某,其应当对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郭某认为是不可抗力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中甄某如果事前对遮阳伞进行加固或者在大风天气收起遮阳伞,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对于郭某认为甄某应及时避险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通过事发时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甄某系正常行走在露天广场,无法预见到可能会被砸伤,故郭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不可抗力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认真负责才是避免事故发生的第一准则。本案中,一个被放置在路边的遮阳伞砸伤路人的“幕后推手”不是风,是遮阳伞所有人的疏忽大意与过错。希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高警惕,严格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李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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