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入室抢婴案今日开庭,律师:主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梁奇慧

“山东4人入室抢婴案”4月2日上午9点半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曾某、吕某、王某、袁某某被控拐卖儿童罪。

案件开庭审理前,姜甲儒的亲人曾公开表示,希望嫌疑人被判处死刑。那么,此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将可能如何判罚?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联系到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对该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案件回顾:1人提供信息并带领踩点,3人翻墙暴力“抢婴”

案件起诉书显示,检察院审查后查明,2006年11月,曾某在得知一对夫妇想要抱养男孩后,产生了偷男孩卖给夫妇的想法,并与吕某、王某共同预谋此事。本案中的另一名嫌疑人袁某某,系姜甲儒爷爷奶奶同村村民,两家人住宅相距几百米。袁某某向另外3名嫌疑人提供了信息,并带领他们进行了踩点。

同年12月4日凌晨,曾某、吕某、王某三人持械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甲儒家中,在暴力控制了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后,将8个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被告人曾某、吕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姜甲儒卖给涉案夫妇,所得赃款被曾某、吕某、王某3人瓜分。

2024年1月,4名犯罪嫌疑人落网。记者注意到,起诉书显示,这4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被捕前均有案底。3名闯入姜甲儒家中的嫌疑人都曾因为盗窃罪被判刑,其中还有2人犯过强奸罪及脱逃罪,被判刑期累计最长的王某刑期达23年。

律师解读:存在加重情节,部分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姚坤律师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是以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此罪有三个量刑区间,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入室、暴力抢夺婴儿,存在加重情节,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犯罪嫌疑人均有案底。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嫌疑人之一袁某某老宅

付建律师认为,曾某积极组织并参与拐卖犯罪全过程,预谋、实施抢劫婴儿行为以及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结合之前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其有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吕某、王某同样属于主犯,也有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属于多人共同犯罪。姚坤律师认为,袁某某提供婴儿信息、带领其他犯罪嫌疑人踩点,在共同犯罪中也起到了比较关键的作用,也可能都被定为本案主犯。

对此,付建律师认为,袁某某虽未参与实施暴力的行为,但为其他三人提供信息并踩点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帮助犯,其行为相较于其他主犯情节较轻,量刑可能在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间并处罚金,具体量刑需结合庭审中认定的其他情节确定。

入室抢走孩子,嫌疑人为何未被控抢劫罪?

此外,姜甲儒的母亲曾在开庭前称,四名犯罪嫌疑人入室抢走孩子,还打伤爷爷,为何没有被控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付建律师曾对此进行解析,其认为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本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共同预谋并实施了抢走姜甲儒的行为,将其卖给济宁一户人家,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拐卖儿童获利,并非为了抢劫财物,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暴力行为是为了控制孩子的家人以顺利抢走孩子,而非为了夺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对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但伤害行为是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手段行为,并非以伤害老人身体为目的,而伤害结果可能也未达到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严重程度,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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