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因“被害妄想”杀人,强制医疗4年多后获解除,法院:他已81岁,生活不能自理,危险性为0级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对在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歌乐山院区接受强制医疗4年多的冯某甲解除强制医疗,同时责令其儿子冯某乙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认为,冯某甲已81岁,躯体疾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危险性为0级,无需继续强制医疗。

据解除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被申请人冯某甲,男,1944年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无业,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21年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9时许,冯某甲因认为曹某某会迫害其亲属,持自制刀具在忠县某公司内,趁曹某某不备多次捅刺其胸腹部等部位,致曹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某系被锐器刺击右肺致多发性创口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评估,冯某甲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危险性评估为5级,因此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向忠县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于同年8月10日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公安机关于8月24日将冯某甲交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歌乐山院区执行强制医疗。

2026年2月24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诊断评估报告,认为冯某甲已年满81周岁,躯体疾病严重,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均不能自理,当前危险性评估为“0级”,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无需继续强制医疗,建议解除强制医疗。

2026年3月2日,忠县法院受理了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依法征求忠县人民检察院意见,该检察院于3月10日书面建议对冯某甲解除强制医疗。同时,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决定书、诊断评估报告、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逐一核实,确认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冯某甲因严重躯体疾病、年老体弱导致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符合继续强制医疗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明确对冯某甲解除强制医疗,并责令其法定代理人冯某乙履行看管和医疗职责。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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