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实习期开高速追尾身亡,男友在副驾睡觉,家属向男友索赔66万余元,法院判了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韩懿亭

一名22岁女子在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同车男友却在副驾驶位睡觉,追尾前车致女子身亡。事后,女子父母起诉男友,索赔66万余元。7月9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曾判令男友赔偿8.8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属已获得30万元保险理赔,男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未超出该保险金范围,遂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死者李某乙与男子朱某甲系恋爱关系。2025年5月7日14时45分许,李某乙持实习期C1驾驶证,驾驶朱某甲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行驶至沙泉子北侧停车场内时,碰撞一辆在停车区内休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李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坐在副驾驶位的朱某甲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乙违反安全车速和安全驾驶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甲无责任。法院查明,朱某甲持有C1驾驶证已逾十年,具备法定陪同实习期驾驶人上高速公路的条件。交警事后询问时,朱某甲明确表示知晓李某乙驾驶证处于实习期。

法院调取的高速公路卡口监控显示,事发前14时39分和14时40分,朱某甲躺在向后倾斜的副驾驶座位上,双手放在胸前,处于睡眠状态。事故现场照片亦印证其睡眠姿态。

李某乙父母李某甲、曹某向精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习期驾驶人上高速应由持相应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人负有指导与安全保障义务。朱某甲全程处于睡眠状态,完全未履行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李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综合双方过错,一审确定李某乙承担90%责任,朱某甲承担10%责任,经核定损失后判决朱某甲赔偿88,580.55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某甲、曹某要求朱某甲承担20%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甲则要求驳回对方全部诉请,理由之一为其投保的驾乘险已赔付30万元,应抵扣其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另查明,2025年3月24日,朱某甲在某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了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保额为每人3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李某甲、曹某赔付30万元保险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朱某甲未尽到陪同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朱某甲购买商业保险的初衷是为减轻自身赔偿压力,李某甲、曹某已获30万元保险金,若再判赔偿将使其获得双份赔偿,不利于鼓励机动车所有人投保驾乘险。经计算,即使按上诉方主张的20%赔偿责任,应赔数额也未超出已赔付的30万元保险金范围。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甲、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二人负担。(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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