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哈尔滨这23人被公开宣判!

28 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道外区人民法院、呼兰区人民法院、香坊区人民法院、尚志市人民法院、方正县人民法院、木兰县人民法院、巴彦县人民法院等 7 个基层法院,对 1 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 6 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23 名被告人同步进行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市组织的第六批集中公开宣判。

在这些案件中尚志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 8人开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的案件!

2012 年末至 2013 年初

于波伙同陶洪海、李晓亮及胡桂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铁北小区 1 号楼门市房内开设赌场。于波指使陶洪海负责管理赌场,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孟宪荣(另案处理)负责抽水,李晓亮和刘晓东(另案处理)负责放哨,王德仁(另案处理)负责赌场杂事,胡桂林负责开车拉于波去赌场取抽头渔利。

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三四十人,抽头渔利一二万元,合计抽头渔利约 60 万元。参赌人员孙某某因在赌场内输钱,并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迫于于波等人恶势力压力,将自己房屋变卖偿还赌债。

2013 年 2 月至 4 月

于波伙同陶洪海、李晓亮及胡桂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世纪富苑小区门市房地下室内开设赌场,于波指使陶洪海负责管理赌局,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孟宪荣负责抽水,李晓亮和刘晓东负责放哨,胡桂林负责开车拉着于波每天去赌场内取抽头渔利款。

赌博方式为推牌九,每天参赌人数二三十人,抽头渔利一二万元,合计抽头渔利 60 万元。参赌人员张某某因在该赌场内输钱,并欠下于波赌债 8 万元无力偿还,致使张某某妻子于某服农药自杀。

2018 年 3 月 2 日

于波伙同陶洪海、李晓亮、董雪峰、曹凯旋、桑文廷、邹德坤、潘德伟及胡桂林在尚志市河东乡惠民六队一平房内开设赌场。于波先指使陶洪海管理赌场,后交由李晓亮管理赌场,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雇佣桑文廷负责抽头渔利,曹凯旋亦在赌场与桑文廷一同抽头渔利。董雪峰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胡桂林负责食品销售兼于波司机。赌场外设有三道岗哨,邹德坤、潘德伟等人负责放哨,对前来参赌人员进行盘查。

每天参赌人数七八十人,抽头渔利三四万元,合计抽头渔利 90 万元。2018 年 4 月 2 日 22 时许,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抽头渔利款 43000 元,缴获赌资 428730 元,扣押赌具扑克、麻将、对讲机、验钞机等物品,当场抓获参赌人员 80 余人。

被害人急用钱 借20 万还3 套房

2014 年 10 月初,被害人梁某某急用钱,电话向于波借款 20 万元,于波应允,并告知梁某某去胡桂林处取钱。梁某某让其女婿王某某到胡桂林处取款 20 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于波指使胡桂林按每天 1 万元钱利息 200 元,每隔 10 天找王某某换借据,王某某不同意此种计算方法,胡桂林便威胁、恐吓王某某,以绑架梁某某家人相要挟。李晓亮亦打电话威胁梁某某和王某某换借据。

3 个月后,20 万元欠款升至 140 余万元。梁某某迫于压力,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25 日为于波开具了位于尚志市的 3 套房屋(共价值 143 万余元)的购房发票,按照于波的要求将购房人填写为胡桂林,用于抵偿欠款。

于波因欠尚志市居民王某某房屋装修款,便将其中的 2 套房屋转给王某某抵偿装修费,后于波要求梁某某将该 2 套房屋的购房人由胡桂林变更为王某某指定的人名下。扣除梁某某的 20 万元借款及利息,于波、李晓亮的犯罪金额为 1229406.08 元。

因欠款未还 把被害人打成重伤

2014 年 9 月 18 日 22 时许,于波与其弟妹徐某某及李晓亮、胡桂林等人在尚志市双桥广场大拇指串车内喝酒时,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等人也到该串车内用餐。席间,梁某某接了几句于波桌人的谈话,于波认为梁某某是在挑逗徐某某而不满,便踢倒啤酒瓶挑起事端,引起双方口角,后于波、胡桂林、李晓亮相继与对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某、梁某某被打成轻微伤。于波在厮打过程中亦受轻微伤。

2014 年 5 月 24 日,于波在尚志市西城华苑一游戏厅内,因被害人徐某欠其钱款未还等事而殴打徐某,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7 年 10 月 3 日,于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八府香鸭饭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于波用啤酒瓶将李某某头面部、颈部打致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尚志市法院认为,于波伙同被告人李晓亮、陶洪海、潘德伟、邹德坤、董雪峰、桑文廷、曹凯旋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于波伙同李晓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于波伙同李晓亮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于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开设赌场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于波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李晓亮、陶洪海在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主犯;李晓亮在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在参与的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从犯;潘德伟、邹德坤、董雪峰、桑文廷、曹凯旋在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中均系从犯。

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依法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依法判处李晓亮等 7 被告人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

责令于波退赔开设赌场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赌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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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敲诈勒索、非法保车、开赌场……哈市集中宣判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

记者 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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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审核:姜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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