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建办主任提供危废倾倒地点?这11人、两家企业被公诉
大河报记者 李岩 实习生 赵丰晖 通讯员 武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6月5日,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沁阳市人民政府、沁阳市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沁阳市怀府广场联合举行主题为“府院联动保护生态环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开展情况。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沁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史建伟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以及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现场对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王某应、魏某某、王某芳、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广大干部群众旁听庭审,起到了“审理一案 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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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现场
多次倾倒危险废物,总量超过3000吨
据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芳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李某伍组织人员从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创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等运输废铝灰至沁阳市,并雇佣被告人张某静驾驶铲车将废铝灰倾倒掩埋至沁阳市西万镇焦克路南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对面、焦克路南的大坑等地。
经河南省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沁阳市西万镇焦克路南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对面、焦克路南的大坑的倾倒物无机氟化物超标,成分还符合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中的“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性撇渣”,经认定为危险废物。
经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和灵宝鑫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清挖总合计2812.6251吨。经鉴定,沁阳市西万镇焦克路南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对面、焦克路南的大坑内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9865459元(应急监测费用:39500元,应急处置费用:8686846元,防止污染扩大措施费用:1116613元),环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约:150000元,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用:90000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雇佣大车司机李某胜等人从巩义市、偃师市等地的铝加工厂运输铝灰至沁阳市看守所北墙外垃圾坑(1号坑)和沁阳市鑫犇种植专业合作社院内等地进行倾倒掩埋。
经河南省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检测,沁阳市看守所北墙外垃圾坑(1号坑)的倾倒物无机氟化物超标,经认定为危险废物。经灵宝鑫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清挖,总合计83.869t。
经鉴定,沁阳市看守所北墙外1号坑内倾倒的危险废物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219702元(应急监测费用:5500元,应急处置费用:184512元,防止污染扩大措施费用:29690元),环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约:150000元,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用:49500元。
经河南省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检测,沁阳市鑫犇种植专业合作社后院堆放的固体废物无机氟化物超标,经认定为危险废物。
经灵宝鑫安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清挖,总合计994.436t。经鉴定,沁阳市鑫犇种植专业合作社院内危险废物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2338064元(应急监测费用:26000元,应急处置费用:2187759元,防止污染扩大措施费用:124305元),环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约:150000元,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用:49500元。
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加工中,将产生的铝灰交由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王某芳、陈某甲等人拉走处理。被告人王某应系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被告人魏海潮系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厂长。被告人王某应、魏某潮明知道公司生产的铝灰不能随便抛弃、倾倒,会污染环境,将铝灰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王某芳等人进行处置。经河南省明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无机氟化物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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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现场
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魏某潮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人陈某甲铝灰处置费用共计42320元。2020年1月4日至3月9日,被告人魏某潮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人王某芳铝灰处置费用共计90000元。
被告人王某芳于2020年4月22日经沁阳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5日经沁阳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张某静于2020年6月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伍于2020年6月7日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应、魏某潮于2020年6月9日主动到偃师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中有公职人员提供倾倒地点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应、魏某潮、王某芳、李某伍、张某静、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芳、李某伍、张某静、陈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芳、李某伍、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应、魏某潮、王某芳、李某伍、陈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芳、张某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单位洛阳泉毅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应、魏某潮、王某芳、李某伍、张某静、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相关被告人、被告单位非法处置、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其行为相互结合,导致倾倒地及周边土壤和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根据起诉书显示,此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共有11名自然人和2家企业。其中,被告王某芳、李某伍均系大货车司机,胡某井系沁阳市西向镇政府村建办主任,向两名被告人提供了焦作万都(沁阳)碳素有限公司对面的大坑作为倾倒场所。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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